第一百九十五条 【所附条件】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附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前款第四项“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五)接受相关教育;
(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所附条件应当有针对性,注意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求,尤其避免对其就学、就业和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