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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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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2:20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夜班
(27618)
划词:
ID(17014)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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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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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37:45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夜班
(27618)
划词:
ID(14571)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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