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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08:46:32
主题: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82977)
主专题:
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30038)
划词:
ID(17061)
第八十四条 【股权的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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