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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2:03:58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582604)
主专题:
公司担保无效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29558)
划词:
ID(17070)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公司担保无效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公司担保无效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公司担保无效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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