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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0:51:1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收养登记
(2405)
划词:
ID(17608)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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