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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11:22:17
主题:
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0936)
主专题:
贪污3特可判处死刑
(30629)
划词:
ID(17458)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贪污3特可判处死刑】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贪污3特可判处死刑】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贪污3特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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