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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9:08:39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非高管约定保密义务无效
(29351)
划词:
ID(17039)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非高管约定保密义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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