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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添加专题
2024-11-14 10:58:29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
(27792)
划词:
ID(8615)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7377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9:20:36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
(27792)
划词:
ID(8616)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