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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6:37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工资范围
(2005)
划词:
ID(9668)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本条中的“无故”同第五十条的说明相同。“工资报酬”可以理解为延长工作时间所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工资范围】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01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0:43:46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工资范围
(2005)
划词:
ID(9614)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工资范围】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