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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21:42:39
主题: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49)
主专题:
合伙企业须登记个人合伙不登记
(29804)
划词:
ID(17204)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合伙企业须登记个人合伙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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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合伙企业须登记个人合伙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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