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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07:14:43
主题: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49)
主专题:
可约定合伙协议修补规则
(29708)
划词:
ID(17132)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可约定合伙协议修补规则】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可约定合伙协议修补规则】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可约定合伙协议修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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