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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7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2-11 22:11:26
主题:
20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13323)
主专题:
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
(30446)
划词:
ID(17397)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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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062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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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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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11 22:11:03
主题:
20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13323)
主专题:
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
(30446)
划词:
ID(17396)
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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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