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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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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1:20:03
主题: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09496)
主专题:
子女姓名
(103)
划词:
ID(17383)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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