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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4:50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期不得降薪
(27606)
划词:
ID(17013)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哺乳期不得降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孕产哺乳期不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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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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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3:57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27623)
划词:
ID(17014)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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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3:36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女职工特别保护
(1991)
划词:
ID(17015)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女职工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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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2:46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期调整工作
(27621)
划词:
ID(17014)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哺乳期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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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2:27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加班
(27619)
划词:
ID(17014)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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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2:20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夜班
(27618)
划词:
ID(17014)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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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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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52:06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期不得辞退
(27611)
划词:
ID(17013)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孕产哺乳期不得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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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40:15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流产假
(27613)
划词:
ID(14569)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流产假】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流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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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39:14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产假
(1993)
划词:
ID(14569)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产假】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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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0 17:37:56
主题:
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581550)
主专题:
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加班
(27619)
划词:
ID(14571)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加班】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孕产哺乳不得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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