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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1: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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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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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影响工作拒不改正可开除
(29523)
划词:
ID(451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兼职影响工作拒不改正可开除】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兼职影响工作拒不改正可开除】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兼职影响工作拒不改正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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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1: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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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29522)
划词:
ID(451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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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1: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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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29521)
划词:
ID(451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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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1: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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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29520)
划词:
ID(451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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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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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不能证明拒不改正
(29321)
划词:
ID(451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能证明拒不改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能证明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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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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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不能证明多个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7775)
划词:
ID(451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能证明多个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能证明多个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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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6:55:32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不能证明从事多个工作
(27774)
划词:
ID(451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能证明从事多个工作】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能证明从事多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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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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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客观重大变化裁员
(29455)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客观重大变化裁员】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客观重大变化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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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2:07:01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调整经营裁员
(29454)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调整经营裁员】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调整经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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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22:06:57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技术革新裁员
(29453)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技术革新裁员】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技术革新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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