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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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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1:48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27802)
划词:ID(4527)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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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1:15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27802)
划词: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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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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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7:15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孕产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29302)
划词:ID(8615)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孕产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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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09:39:13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50\\%-100\\%赔偿(29295)
划词:ID(8619)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50\\%-100\\%赔偿】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50\\%-100\\%赔偿】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50\\%-10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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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09:35:44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拖欠加班费50%-100%赔偿金(29294)
划词:ID(8619)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拖欠加班费50%-100%赔偿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拖欠加班费50%-100%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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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09:32:19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拖欠工资1倍赔偿金(27745)
划词:ID(8619)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拖欠工资1倍赔偿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拖欠工资1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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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08:19:46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7638)
划词:ID(4471)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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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07:27:11
主题: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59989) 主专题:第三次订立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7633)
划词:ID(4471)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第三次订立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第三次订立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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