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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35: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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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1991-12-03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律通字[1991]189号
发布日期:1991-12-03
执行日期:1991-12-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接受聘请担任企业顾问,是《暂行条例》赋予我国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自1980年以来,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发展迅速。1982年底,全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总数尚不足400家,但到1990年底,全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已达11万家左右。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迅速发展,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各地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积极推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我国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逐步成为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第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的推动下不断增强;第四、全国数万名律师的主动服务精神和不懈努力;第五、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四个服务”的方针,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活动予以了正确的指导和大力的推动。
回顾十一年来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得到较大发展的事实,说明了:第一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已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保障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代替的作用。第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形式和直接手段。十一年间,律师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明确了基本的工作职责和方法,这项业务正在逐步深化和完善。第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我国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中,已经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目前我国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这项工作对律师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对律师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律师事业的顺利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第四、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巩固、提高和进一步发展此项工作的必然要求。
目前,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企业对律师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律师事务所出现受聘法律顾问数量虽然增加,但续聘率不断下降的现象,反映出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不稳定和律师素质与企业要求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的问题。第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迅速增加,使得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紧迫感相对减弱;第三、一些行业和个人非法从事律师业务,增加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困难。出现这些问题,既有律师自身的因素,又有律师工作外部的条件。因此,要从内外两方面进行分析,实事求是地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总之、希望与困难同在,是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的现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对此应清醒的认识,要树立“巩固、提高、发展”的指导思想,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努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适应企业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
1.要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首先,要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律师提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自觉、主动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其次,要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尽职尽责、从业清廉,不谋私利。再次,要加强对律师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的教育和培养。促使律师在工作中做到认真、负责、及时、依法办事、讲求效率。
2.要提高律师队伍的业务素质。面对企业对律师业务水平要求越来越高的现状,要从现实和未来需要出发,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第一、要组织律师学习经济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企业管理知识,以及有关的法律、。第二、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要安排时间,保证经费,给律师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第三、律师要在工作实践中边干边学,增长才干。并要提倡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实际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第四、有计划地推动和引导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涉及各种,因此,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律师发展自己的专业方向,培养和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二、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加强对工作质量的考核,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
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既可以赢得企业的信任,也可以在来自各方面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第一、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增强工作责任心,牢牢树立“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点。第二、制订质量考核标准,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各地可以将律师是否认真履行了法律顾问应聘合同,企业对律师的工作是否满意,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正确、合法、可行,律师是否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否认真执行了有关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是否有工作失误和违纪事件等内容作为考核律师工作质量的主要内容。第三、定期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对服务质量好的律师要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措施,认真改正。
三、必须积极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把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
国营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现有独立核算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一万多个,占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二点五,而它们创造的工业产值却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六,上缴国家的利税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进一步提高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效益,对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律师一定要增强参与意识,积极担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大中型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提高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要帮助企业搞活,必须帮助企业实行依法治厂,健全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帮助培训企业法律人才,以及帮助企业解决调整产品结构,抵制不合理摊派,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推销,筹措资金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都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切实抓出工作实效。对于还没有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律师也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主动服务上门,与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人员密切合作,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尽力满足企业的需求。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因此,各地律师还应当重视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注意学习科学技术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驾护航。
四、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目前,律师在实践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有多种工作方式。为了适应企业和工作实际的需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需要,协商确定不同的工作方式。如:律师接受聘请担任某一专项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组成顾问律师团,发挥整体作战的能力;由顾问律师指导企业内人员从事法律事务,等等。要提倡积极主动到企业去上门服务,不要等待企业有事才找上门。要提倡帮助企业解决带根本性的问题,不要等企业发生了案件再去处理。要提倡帮助企业提高自身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不要事事处处都得依赖律师去处理。同时,也要鼓励律师事务所探讨研究改变内部工作结构的新路子,以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的智慧和力量。遇有较复杂、专业较强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要统一调配力量,协同工作,并强调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五、必须充分认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共同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有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必然因素,对于增强企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点。同时也要看到,律师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二者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补充的。由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是隶属于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业务活动范围、社会接触面和工作权利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现在和今后都不可能取代律师的作用。双方之间应当注意协商和配合,相互尊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发展。由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不可避免的将取代一部分律师的工作。因此,广大律师一定要增强自信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企业的信任和支持,使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得到发展。
六、必须继续整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近两年来,司法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社会上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给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还必须继续进行整顿。为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坚决贯彻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联合通知,坚决取缔“黑律师”的活动,同时还要积极理顺内部关系,协调好法律服务的秩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整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七、必须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业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职责。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监督和检查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积极地组织律师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问题,及时提出下步工作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第二、注意协调律师业务活动中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律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三、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培养和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第四、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司法部将制定颁布的《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职责、权利义务、管理办法已作出原则的规定,各地司法厅(局)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执行。为了做好工作,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还应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如:集体讨论制度、工作日志制度、立卷归档制度、工作责任制度、抽查回访制度等等,以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五、采取各种形式,制止律师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第六、采取各种形式,扩大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使更多的人能了解和支持律师的工作。第七、积极探索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新做法、新经验,其中比较成熟可行的要及时报部,以便推广。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一项有前途的工作,巩固和发展这项业务,是我国律师制度赋予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律师提出的客观要求。推动这项业务的深入发展,不仅可以使律师的社会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可以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在我国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坚定不移地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形势下,只要全国广大律师继续努力,发扬成绩,克服困难,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律师必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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