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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9: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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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民主同盟等党派组织不宜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1994-03-16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4]080号
发布日期:1994-03-16
执行日期:1994-03-16
失效日期:1900-01-01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批准民盟等非社会团体的党派和组织成立事务所的请示》〔辽司(19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允许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组建”,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与研究与运用有关的群众组织,不包括各机关、各党派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团组织。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民主同盟等党派组织不宜成立律师事务所。
此复。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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