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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2-23 22: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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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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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7-21 0:0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7-21
执行日期:1995-7-2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消除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加强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我市的科普工作。
二、市委、市政府将建立由一名副市长主抓,市科委牵头,市科委、市科协等20个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和批准全市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性科普活动。各区、县也要相应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科普工作的领导,使全市逐步形成科普管理网络。要继续发挥市科协及其他群众团体、学术组织在科普工作中的主力军任务。
三、科普工作要面向全市人民,主要对象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当前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市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我市“九五”计划。各区、县政府也都要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科普规划。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科普工作的地方或实施细则,使我市的科普工作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为保证各项重大科普活动的开展,市政府将增加科普资金投入,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科普设施和青少年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建设将统一纳入全市的建设规划中。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加强科普工作的具体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资金和科普设施。现有的科普设施一定要用于开展科普工作,不准挪作他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外友人积极赞助我市的科普事业,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科普公益设施。
六、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科普宣传。各新闻、出版、音像制作等部门,要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提高科普宣传的质量。本市主要报纸有条件的要开设科技专版,北京电台、电视台要更多地开设科技栏目,使其成为科普宣传的主要渠道。主要街道、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恢复或增设科普画廊,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因地制宜地设有科普园地,在全市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社会风尚。同时,要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禁止涉及封建迷信或尚无定论、有违科学原则的猎奇报导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宣传。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
七、组织好全市性科普活动。每年5月举办“北京科技周”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北京科普巡回展”和“北京发明展”。各部门要继续抓好“青少年科技博览会”、“爱鸟周”等一些已有一定基础又行之有效的科普活动。各中、小学要结合教育改革,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每年要组织千名科学家、专家到中、小学讲授科学知识。充分发挥教育在青少年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八、面向农村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农村有线电视网、办好“农村致富技术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方式,传授农业新技术,提高农民生产技能,推广优良品种,实现科学种田。每年要重点推广十项农业适用技术,向农村播放百部科教影视片,为农村培训万名农业技术骨干。
九、在干部轮训和经常性学习中要增加现代科技知识的内容,并逐步形成制度。党、团员和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禁止参与和支持各种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违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和科普团体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科普工作。大力提倡从事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走向社会,到青少年中去,到农民中去,宣传科技知识,传授科学技术。市政府将聘请一些长期从事科普工作、热心于科普事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市政府专业顾问,协助市政府抓好科普工作。
十一、设立“北京科学普及奖”,对于那些在科普战线勤奋工作并作出成绩的科普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从事科普工作的同志,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十二、科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往,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努力提高科普工作的水平。
市委、市政府号召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和参与我市的科普工作,为把北京建设成现代化的首都而共同努力。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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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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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7-21 0:0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7-21
执行日期:1995-7-2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消除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认真学习《意见》精神,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加强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我市的科普工作。
二、市委、市政府将建立由一名副市长主抓,市科委牵头,市科委、市科协等20个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和批准全市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性科普活动。各区、县也要相应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科普工作的领导,使全市逐步形成科普管理网络。要继续发挥市科协及其他群众团体、学术组织在科普工作中的主力军任务。
三、科普工作要面向全市人民,主要对象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当前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市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我市“九五”计划。各区、县政府也都要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科普规划。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科普工作的地方或实施细则,使我市的科普工作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为保证各项重大科普活动的开展,市政府将增加科普资金投入,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科普设施和青少年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建设将统一纳入全市的建设规划中。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加强科普工作的具体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资金和科普设施。现有的科普设施一定要用于开展科普工作,不准挪作他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外友人积极赞助我市的科普事业,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科普公益设施。
六、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科普宣传。各新闻、出版、音像制作等部门,要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提高科普宣传的质量。本市主要报纸有条件的要开设科技专版,北京电台、电视台要更多地开设科技栏目,使其成为科普宣传的主要渠道。主要街道、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恢复或增设科普画廊,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因地制宜地设有科普园地,在全市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社会风尚。同时,要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禁止涉及封建迷信或尚无定论、有违科学原则的猎奇报导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宣传。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
七、组织好全市性科普活动。每年5月举办“北京科技周”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北京科普巡回展”和“北京发明展”。各部门要继续抓好“青少年科技博览会”、“爱鸟周”等一些已有一定基础又行之有效的科普活动。各中、小学要结合教育改革,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每年要组织千名科学家、专家到中、小学讲授科学知识。充分发挥教育在青少年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八、面向农村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农村有线电视网、办好“农村致富技术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方式,传授农业新技术,提高农民生产技能,推广优良品种,实现科学种田。每年要重点推广十项农业适用技术,向农村播放百部科教影视片,为农村培训万名农业技术骨干。
九、在干部轮训和经常性学习中要增加现代科技知识的内容,并逐步形成制度。党、团员和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禁止参与和支持各种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违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和科普团体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科普工作。大力提倡从事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走向社会,到青少年中去,到农民中去,宣传科技知识,传授科学技术。市政府将聘请一些长期从事科普工作、热心于科普事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市政府专业顾问,协助市政府抓好科普工作。
十一、设立“北京科学普及奖”,对于那些在科普战线勤奋工作并作出成绩的科普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从事科普工作的同志,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十二、科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往,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努力提高科普工作的水平。
市委、市政府号召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和参与我市的科普工作,为把北京建设成现代化的首都而共同努力。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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