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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8: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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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1996-10-21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1996]87号
发布日期:1996-10-21
执行日期:1996-10-2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扭亏增盈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属企业由省各主管委办厅局和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负责,形成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按国务院确定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结合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业和企业。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和指标,尽快规范有关统计制度。组织考核的人员、经费和设备,由各级政府解决。全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统计、考核办法,由省经委、财政厅、统计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遏制企业亏损扩大的势头。特别是对因领导班子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顿。
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有关政策,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对复苏有望的企业,银行在贷款上应给予适当的支持,省经委、财政厅应支持解决落实解困周转金,其他部门也要在职能范围内尽力指导、支持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并于11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分别报省经委、财政厅。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扭亏增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部分国有企业产销率下降,亏损额上升,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订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企业状况,制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年度的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今年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为,消化各种增支减利因素,尽快遏制亏损额上升的势头,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企业亏损额控制在1995年额度以内,力争有所减少。
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负责。原则上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地方管辖的企业,其扭亏增盈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研究制订必要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相结合;要与推广邯钢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管理经验相结合;要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产品相结合;要与建立破产兼并机制相结合;要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加强、整顿企业领导班子相结合。要防止出现政企不分、一个领导包一个厂和搞特殊政策的倾向。
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现阶段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确定为: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指标确定为: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和指标,规范统计制度,并分别按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地方管辖的企业进行统计;要按季度、年度公布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的比重情况。
为了全面掌握企业扭亏增盈情况,统计等部门也要对亏损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亏损企业个数占全部企业个数的比重、亏损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占全部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的比重等指标进行统计,供领导决策参考,不对外公布。
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要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完成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可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制度。要对完成考核指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区、部门予以批评。
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除应停发奖金、相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工资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的处置,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因企业领导班子严重失职、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整顿或调整,并限期扭亏或减亏;有关主管部门对此类企业的领导班子问题久拖不决的,应追究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扭亏有望的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上可根据财力适当增加一部分扭亏增盈资金;各级银行在贷款上要继续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上也要给予支持。
四、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非工业企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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