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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2: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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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1996-01-28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01-28
执行日期:1996-01-28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了适应法学博士生教育的发展,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是负责指导培养法学博士生的教师,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其所从事的指导工作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
二、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四、支持并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经过遴选成为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五、支持并鼓励部属政法院校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生。
六、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下述条件:
1.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新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超过60岁。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近五年来(至初选时止)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不少于两部,或不少于十万字,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的不少于三篇,其学术水平居国内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国际上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效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6.有协助本人指导法学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初选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通过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同时接受司法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监督。
八、司法部聘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对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招收法学博士生的指导教师进行评议。评议专家中至少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中两名专家。司法部的遴选工作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监督。
九、司法部所属政法院校申请招收培养法学博士生的审定,目前由司法部负责,待条件成熟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
十、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议实行回避制度。
十一、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司法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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