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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6: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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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1998-07-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8]74号
发布日期:1998-07-31
执行日期:1998-0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如何适用法发〔1997〕2号《》中“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的规定问题。经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如保适用该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属于政府外债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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