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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6:17:3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4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布文号: 铁总客〔2018〕59号
发布日期: 2018-04-28
实施日期: 2018-05-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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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 1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
(发改财 金 ( 2018) 384 号) 等要求,为 推进铁路信用体系建设 ,弘扬守信行为,规范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以下简称失信人)购买火车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及所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办理直通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可比照办理。
第二条 总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制定铁路旅客 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旅客信用管理工作。
(二)依法依规对失信人实施惩戒,协同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信用联动机制。
(三)组织开发、维护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相关应用,并组织
培训。
第三条 铁路公安部门主要职贵:
(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立为刑事案件的失信人信息,
相关铁路公安 局每月 20 日前 ,按规范格 式推送给相关铁路 局集团公司。
第四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主要职贵:
(一)落实总公司规定,组织客运站段做好铁路旅客信用管理实施工作。
(二)协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联动机制。
(三)监督、检查、指导客运站段做好铁路旅客信用管理工作。
(四)复核、确认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
(五)负责本局并协调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有关铁路旅客信用信息异议受理、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站段主要职责:
(一)组织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做好铁路旅客严重失信行为证据采集,做好信息录入、审核、移除及相关证据资料保管等管理工作。
(二)及时做好旅客信用信息异议的复核,反馈核查结果。
第六条 对发生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旅客限制乘坐铁路旅客
列车。
(一)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三)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四)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
(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五)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六)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以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为准。
(一)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中第(一)(二)(三)(七)种情
形即认定 为失信行为。自公示期满 无有效异议之日起 180 天内限制其购买车票。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中第(四)(五)(六)种情形即 认定为失信行为。发生第(四)(五)种情形即使旅客按规定补票也认定为失信行为,发生第(六)种情形旅客在结束本次旅行前最终按规定补票则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旅客未补票的,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至失信人补齐所欠票款前限制其购买车票;失信人补齐第一次所欠票款后
(自补票次日算起)一年内,三次发生上述第(四)(五)(六) 种情形的 ,失 信人 补齐 所欠票款后 90 天 ( 含 90 天) 内限制其 购买车票。
(三)失信人的限制购票期限期满次日起自动解除对其的购票限制。
第八条 站车现场采集严重失信行为的证据包括:失信人本
人书面 证明或音视频记录 或 2 名 以上 旅客证人 证言。
(一)站车工作人员应使用客运记录详细记录失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乘车日期、车次、区间、失信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并由站车工作人员和失信人本人签字。失信人拒绝签字时应当注明。
(二)站车工作人员应采用音视频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处置全过程。不具备音视频记录条件时,应收集2 名以上旅客的证人证言。
(三)站车工作人员在处置时,应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 告知旅客处置依据和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采取限制购票措施。(告知 内容见附件 1 )
第九条 站车工作人员发现严重失信行为时,按照“谁采
集 ,谁录入" 的原则 ,在 5 日内通过“ 铁路客运管理 信息系统”
(网页版或手机 APP) 中“ 征信管 理” 功能模块,按指定格式录入失信人失信行为信息。
客运站段应指定专人负 责 ,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录入的
信息,并上传至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客运主管部门应在 每月 25 日前完成对客运 站 段上传的失信 行为信息复 核 ,发现问题的及时组织核实,确认无误的生成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 录。
对站车未掌握的铁路公安机关推送的失信人处罚信息,由铁
路局集团公司制定信息录入流程。
第十条 客运站段要做好对失信人失信行为证据的管理,对 电子格式文件和视频应使用单独的存储介质保管,并做好备份, 不得随意存放在工作电脑中,防止失信人身份信息、相关证据外 泄或遗失。相关 证据应保 存 5 年。
第十一条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
( 12306) 网站、“信用 中国“ 网站发布失信人 的完整信息 ,信患自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为 公示期。公 示期内 ,被公示人 可通过铁路 " 12306" 客服电话提出异议 ,被 公示人 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开始按照公示名单执行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站段录入的失信人异议时,应将失信人异议转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对失信人提出
的异 议进 行复核 ,复 核结果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回复 失信人 ,需书面回复 时模板格 式见附件 2。
第十四条 旅客需对录入的第(四)(五)(六)种严重失
信行为需进行补票时,可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办理,所补车票样式见附件 3。
第十五条 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流程
核查、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推送、发布、泄露铁路旅客信用信息及相关资料。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其贵任,涉及违法犯罪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做好音视频记录仪、视频监
控系统、铁路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等设备配备、使用、维护工作, 确保作用良好。
第十七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当通过站车揭示揭挂、电子
显 示屏、广 播 以及 12306 网站、微信平 台等 多种方式宣传铁 路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旅客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模板格式 见附件 4 )' 倡 导 旅 客诚实 守 信 、遵 章守 法, 自觉维 护铁 路 旅 客运输秩序。
第十八条 总公司协调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建立铁路旅客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修改、删除等机制,定期汇总铁路旅客信用信息,按规定向国家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
铁路旅客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修改、删除等机制,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为
5 年 ;超 过 5 年 的 , 应当予 以 删 除。国家对 相关 期 限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客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施 行。前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总运 ( 2017) 16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 告知模板
2.. 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核查通知
车站窗口失信补票票样
公告模板
限制购票时的客票系统提示内容
附件 1
告知模板
XXX 旅客 ,您的 XXXXX 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规定,我们将记录您的身份信息,在 一定期限内限制购票,并按规定向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铁路旅客信用信息。
为避免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请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铁路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
谢谢配合。
附件 2
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核查通知
XX 先生 ( 女士):
因您对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铁路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的规定,巳组织进行复核、审查,经核查: XX 年 XX 月 XX 日 , XX 先 生 ( 女 士)
XXXXXX, 属严重失信行为。
XX 铁路客户服务中心
XX 年 XX 月 XX 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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