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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0:53:39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0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2001〕36号
发布日期: 2001-04-20
实施日期: 2001-04-2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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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 法研〔2001〕3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黑监经再字236号《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能否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起的抗诉判决驳回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依法再审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判的,可以在判决、裁定中说明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裁定作出后,再审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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