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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 17:58:3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01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0-01-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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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司法解释》
日前,新修订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与原有的司法解释相比,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 在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取消了林区和非林区的划分,执行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明确了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为滥伐行为,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的为盗伐行为;
3、 明确了非法采种、采脂、掘根、挖笋、剥树皮等为盗窃行为;
4、 将原滥伐林木罪中违法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变更为盗伐行为;
5、 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林地权属证及其他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罚;
6、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处罚上统一为一个标准,增强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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