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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17:26:0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5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晋司鉴〔2004〕137号
发布日期: 2004-07-12
实施日期: 2004-07-1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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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晋司鉴〔2004〕137号
各市、县司法局、公安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设立可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设立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向省司法厅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司法厅申报,市县级单位向所在市的司法局申报。已依法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 经依法核准设立的具备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山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申报核准材料的副本随《山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由省司法厅一并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查。
三、 经依法核准设立的具备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应持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根据省司法厅和备案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依法备案。对于未进入《山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或鉴定业务范围中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内容的,或发现有违法鉴定等问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不予备案。备案情况应向省司法厅反馈。
四、 省司法厅应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记录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报。
五、 对于经依法核准并备案后可以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山西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时应注明可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向当事人介绍上述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委托。上述机构可根据自己的鉴定能力接受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委托。
六、 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市司法局、公安局要加大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工作力度,整合现有鉴定资源,实行统一规范,合理布局。地级市年内要成立可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同时要逐步向县、市普及。
七、 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要遵守《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山西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鉴定。
八、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设立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机构应提交材料目录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
(三)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四)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五)资质证明
(六)资产证明
(七)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登记表、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照片,法定代表人不是司法鉴定人的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兼职司法鉴定人单位推荐意见(党政机关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司法鉴定人)
(九)仪器设备清单
(十)住所证明
(十一)社会评价(包括工作业绩和不良记录)
(十二)拟设机构规章制度
(十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一律采用A4纸,用统一封面,审查合格后统一样式装订成册,整洁规范。直接向省司法厅申报的,一式四份,向市地司法局申报的,一式五份。司法鉴定人登记表一律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三、申请人享有知情权、申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公安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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