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4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
2020-9-3 09:39:18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1
905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4-05-22
实施日期:
2014-05-2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
发文机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2014年5月22日讨论通过)
一、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高法民一〔2013〕5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市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相关专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 (28/27)
】
二、 《婚姻法》第44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相关专题:
离婚精神赔偿数额 (16/17)
】
三、 各县区市法院在判决上述数额超过5万元时,可事先报市中院民一庭审核,以利于全市该类案件的平衡。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
发文机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2014年5月22日讨论通过)
[sign_1]一、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高法民一〔2013〕5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市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sign_1]
[sign_2]二、 《婚姻法》第44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sign_2]
三、 各县区市法院在判决上述数额超过5万元时,可事先报市中院民一庭审核,以利于全市该类案件的平衡。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