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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 17:12:00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3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文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
发布日期: 2009-02-03
实施日期: 2009-02-0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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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为解决人防工程权属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完善建设手续的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人防工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二、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三、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政府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场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已购人防工程的业主凭售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车库产权登记。
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四、新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有人持备案登记资料和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审核后,资料齐备后予以核准登记。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颁布以来,修建的具有规划、建设等手续,但缺少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减半征收用地相关费用,在获得土地使用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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