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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9 16:56:5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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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交法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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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总结由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交法顾律师团队原创,通过对国家公布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交通肇事逃逸”争议的标本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总结而成,供广大法律专业人士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性质
1、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2、交通肇事逃逸应当结合主客观方面的情况进行认定,行为人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二、构成逃逸的认定
3、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不尽法律义务,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特征,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4、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经过较长时间才配合交警调查的,即使有同车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施救,人民法院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其逃逸行为。

三、未发现交通事故的认定
5、人民法院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道路、车流、视线,双方车辆的大小、事故接触情况,以及驾驶员有无异常逃逸、加速驶离现场等情形,认为驾驶员并非明知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而离开现场的,可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6、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但如果结合案件的路况、时间等因素认定驾驶员并非基于明知事故发生而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四、不具有逃避法律责任主观目的的认定
7、离开现场不必然等于逃逸,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即明知事故发生,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肇事者离开现场并非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8、肇事者存在指使第三人冒充驾驶员代为接受处罚的行为,但如果其没有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也没有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责任难划分的结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五、合理原因离开现场的认定
9、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离开现场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基于救助伤员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不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六、肇事者离开现场后配合调查的认定
10、肇事者驾车离开了现场,但又立即返回,并采取了报警、参与交通事故处置等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1、肇事者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而在附近寻找停车位停车,交警到达现场后其认可事故的发生并配合调查,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2、虽然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逃逸,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提交了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才离开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七、交警部门的认定
13、交通肇事逃逸一般应当根据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当事人交警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14、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记载驾驶员驶离现场的事实,但并未认定该行为属于肇事逃逸行为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驾驶员构成逃逸的事实,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5、交警部门的相关证据材料中曾经提及驾驶员逃逸,但如果作为交警部门最终结论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逃逸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为准。

八、肇事逃逸认定刑民一致
16、肇事者因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逃逸的认定,对同一案件的民事审判应当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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