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9-1-25 13:05:5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9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法秘函〔2005〕31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7
实施日期: 2005-08-1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 国法秘函〔2005〕311号   2005年08月17日)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相关专题:工伤认定 (66/18)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