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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15:41:1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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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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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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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认定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2号)
裁判摘要: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也就是说,在该立法解释出台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的范围与相关金融法规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有所不同。作为专门性立法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当然应当在刑事司法中遵照执行。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1集(总第60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978页 观点编号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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