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重新鉴定申请有新招?
原创: 鉴识专家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5日,被告张某驾驶客车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1、右骶骨骨折;2、右耻骨上肢骨折;3、右坐骨前肢骨折;4、右第4、6肋骨骨折;5、双侧胸腔积液;6、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7、高血压病。住院期间陪护贰人,出院后全休壹个月,陪护壹人;后续治疗所需要费用壹仟元。原告出院后委托某甲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评为十级伤残。
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7月1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十级伤残评定依据严重不足,恳请法院判定原告十级伤残不成立。原告自行委托某甲司鉴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10.7.b规定为“骨盆畸形愈合”,并非其鉴定意见书中所写的“骨盆-多发骨折-单环骨折畸形愈合”,据此评定的原告伤残十级不成立,请求法院重新鉴定或不予认可该伤残。
因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员及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质。某甲司鉴所的鉴定人员幸某及被告保险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文某均依法出庭对质,其二人就原告伤残等级发表了各自的专业意见。
因鉴定人员与专家辅助人的对质仍不能查实原告李某十级伤残存疑问题,法院准许了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于2016年1月24日委托某乙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某乙司鉴所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的损伤尚未达到伤残等级。
裁判结果:
某乙司鉴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小编评论
此案中保险公司对原告十级伤残评定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质证。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它对判断案件事实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鉴定条件、仪器设备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科学性、可靠性、客观性等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对鉴定意见的充分质证是帮助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最佳途径。通过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质证和询问,从不同的角度就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可以还原鉴定过程以及就鉴定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质证、讨论,可以弥补法官以及各方当事人专业上的不足,可以更准确、直观地了解鉴定过程以及思路等,从而帮助法官有效认知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意见,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案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与司法鉴定人质证、询问使法官对原鉴定意见有了充分的认知,并对其产生怀疑。
【原裁判文书链接】
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79976-1-1.html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