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盘点那些社保成本对策
原创: 地动仪2018 劳动法微达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 税务统一征收、管理下,没交、少交、不按本人工资基数缴社保操作空间变小,企业负担加重,员工收入变少。
其实逻辑很简单,以前企业按员工实际收入申报个税,但按最低标准申报员工社保基数,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一一核对比较困难,只能运动式、抽查时进行社保稽查,执行力度上有所“放水”。但是自2017年起,养老金要求的财政补贴将持续攀升,养老金缺口也不是什么秘密了,没办法,政府只能加强征收力度,把该收的收过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变成自家孩子了。税务部门直接依据企业申报员工个税时的工资基数,即可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企业几乎无可操作空间。
有人说,我不按实际工资申报个税,那不就妥了?那只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回答你!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一来,企业负担加重,员工到手工资表少,心中难免颇有不爽。所以,个税法修订案来了!此次个税法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将按月征收统一调整为按年征收,个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60000元/年(5000元/月)。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同时,9月6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
可谓“山雨欲来风满楼,zf套路就是多”,一手萝卜,一手大棒,有点晕!
据说有人算过一笔账。
在社保入税给企业带来极大压力情况下,笔者盘点下企业控制社保成本的对策,仅供参考,但不建议作为恶意规避社保的举措。
1、外地工
如关联公司、分子公司注册在外地,可以招聘员工后调派至上海工作,社保缴在外地,外地社保缴费比例相较于上海较低。如
关联企业的内部调派一般不违法。
2、劳务派遣工
对于派驻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在外地缴纳社保,异地派遣,外地社保比例相对较低。上海公司通过外地派遣公司派遣至上海本地工作,继而在外地缴纳社保,是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但部分地区对于员工申报工伤也予以受理。
3、薪资多样化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报销款(电话费除外的房租、伙食、交通、职务消费等)、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不作为工资总额构成。另外,股东个人发放的款项,一般不计为公司薪资支出。
以向100名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的企业为例,补贴标准30元/月,每年发放36000元,按个人10.5%缴费比例,企业31.5%的缴费比例计,每年节省社保费用15120元。
4、非全日制用工
这种用工模式和劳动关系不同,它也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社保还是要缴纳的,但只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其他如医保、养老保险不需要企业缴纳。
5、工资转福利
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现金支付,则属于工资,应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如发1000元住房补贴,公司成本为1300多元。但公司通过租赁住宅提供宿舍、发放交通卡、提供午餐等方式提供员工福利,降低员工支出,也可控制社保成本。
6、劳务工
这种用工模式是不属于劳动者的用工,比如实习生,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这种因为身份原因,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小。另外,也有极个别企业将员工退休父母挂靠于公司,领取实际上属于员工个人的薪资,方法有效,但并不合法。
7、外包工
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供应商来提供服务,如保安、保洁、班车、维修、运输等业务,以订立服务合同,开具服务费发票形式为主。外包公司再采用在外地缴纳社保、现金结算薪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用工,进一步降低成本。
8、国中国,企中企
即公司内部分裂出一部分人员,分别成立小微企业,并以小微企业的名义承接企业分配的业务。员工在小微企业内部可以是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员工,也可以是享受小微分红的合伙人。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园区有政策奖励,即可以帮助企业即合法的解决社保问题,又能降低相应税收成本。
以公司销售团队为例,销售团队注册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收取公司销售佣金,合伙企业再向各销售人员分红。其中支付的成本包括开票税费、分红个人所得税等,相较于总额42%的社保成本,相对较低。
社保入税在即,为合法控制企业成本,税务、人事、律师三方协作,共同筹划,重启社保统筹事宜,以期合法降低成本,控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