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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保护现场9条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8-6-4 15:41
标题: 交通事故保护现场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保护现场,指保护交通事故的原始现场,即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后演变过程的空间场所,也是事故痕迹、物证的空间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肇事车停位
2、伤亡人员倒位
3、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
4、刹车拖痕
5、玻璃、漆片、血迹以及其他散落物品

保护现场的方法主要有:
1、不要移动现场的车辆、物品。维持好围观群众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以免破坏现场。对于车痕、散落物等,用一些布或者纸张遮盖好,以免灭失。
2、就地取材如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划定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位置。
3、抢救伤者或移动车辆时,应该做好标记。将伤者送进医院治疗,要告知医疗人员尽量将衣服上的痕迹如轮胎划纹等进行保护,最好先拍照留存证据。
4、 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是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客观准确材料的前提,也为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创造有利条件。交通事故现场由于种种原因会受到破坏、变动,如不好好保护,将给勘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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