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8-5-10 11:51:3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3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法字〔2011〕188号
发布日期: 2011-09-19
实施日期: 2011-09-1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1〕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011年9月19日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