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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1 10:07:0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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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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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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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六研
今年6月,黄小在沪陕高速运货时,因载货超长被交警处罚100元记1分。虽当场接受了处罚,但黄小不服,他认为,挂车和牵引车是两个不同主体,处罚决定书上交警是对牵引车做出的处罚,但牵引车不可能超长。但交警却认为,挂车和牵引车是一体的。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6月23日,黄小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在沪陕高速公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并告知黄小的机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黄小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
尽管签了字,但黄小一点也不服气。
7月19日,黄小对此项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挂车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车辆分别注册两个行驶证,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的是牵引车车牌号,牵引车不可能超长,而值勤交警也没有对挂车进行实际测量,因此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7月29日,相关部门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黄小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运输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八大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做出的处罚决定。
庭审中,高速八大队认为,牵引车和挂车是一个整体,只有牵引车才能带动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挂车如果超长没有牵引车,也不能在道路上行驶,高速八大队处罚的对象是开车人,不是车子。是原告驾驶着牵引车拉着挂车,所以他们处罚的是当事人。
庭审中,出庭的当事交警称,事发时,他看到黄小驾驶的车辆后部货物明显超出了后箱拦板,要求黄小出示证件并告知了违法情况,按简易程序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提出疑问,他明确给当事人看了交通法规的明文规定,驾驶人表示认可。交警认为,牵引车和挂车是个整体,牵引车是整体的一个部分,在整体中,他处罚牵引车是正确的,且挂车没有独立的行驶能力,所以他的处罚是正确的。
对此,黄小强调,处罚决定书上面载明的是牵引车,如果事实是存在的,应该是后面的半挂车,处罚也应该是半挂车,牵引车是不能载货的,处罚应该把牵引车和半挂车一起写进去。此外,他指出,当时民警要求他必须签字,如果不签字拿不走驾驶证,而且当时是一人执法,他认为程序不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高速八大队认为,关于一人执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第42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对该案择期宣判,挂车、牵引车是否为一体?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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