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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之后,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撰。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篇。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民法总则草案,当时的一审稿调整了法人的分类方式,由现行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修改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对于一审稿的法人分类方式,分组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农村经济组织属于哪一类法人? 刘振伟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了三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在一审稿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现在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很难处理,有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其他机构,比较混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也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由此造成了农民权益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最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问题。2013年以来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有关的信访投诉量居高不下,去年达到了6409件次,占财产权益信访量的36.4%。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一审后,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动。据此,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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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之后,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撰。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篇。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民法总则草案,当时的一审稿调整了法人的分类方式,由现行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修改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对于一审稿的法人分类方式,分组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农村经济组织属于哪一类法人?
刘振伟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了三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在一审稿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现在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很难处理,有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其他机构,比较混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也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由此造成了农民权益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最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问题。2013年以来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有关的信访投诉量居高不下,去年达到了6409件次,占财产权益信访量的36.4%。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一审后,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动。据此,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