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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11:01:12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3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6号
发布日期: 2010-01-20
实施日期: 2010-01-2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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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6号
律师函是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的法律文件,近期连续出现了多起因律师函而引发的争议,因此本会特发布本执业指引,以规范律师函的使用。鉴于律师函在应用上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本会对于律师函的使用仅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对其具体种类、形式、内容和用途进行列举。
本会要求本会会员在使用律师函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在陈述事实当中,不得使用明知是虚假的材料,并声称是真实的材料,以谋求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律师意见的表达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规范,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该业务中的法律地位。不应有误使他人以为是裁判文书或行政决定、裁定等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法律地位不符的文字、内容等。
三、律师函的用语应当体现出律师的专业化特征。措辞应当严谨、审慎;不得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不得出现有损于律师形象的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只能在其本职工作中使用律师函。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等等,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五、对于所承办法律业务的主办机关,例如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等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其所承办的该业务或与该业务相关的事项,应当以代理词、辩护词、情况反映的信件等方式陈述事实、表达意见,而不应使用律师函(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于自身所属的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且就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事务,不得以律师函的形式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做好律师函的归档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律师函的管理程序。
八、律师函的使用是一种律师执业活动,因此使用律师函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违反本规范第一至第八条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作为行业纪律处分的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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