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我省(山西)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于上周启动。按照部署,长治市、长治市城区、襄垣县、武乡县、太原市尖草坪区、岢岚县、祁县、孝义市和高平市共1市8个县、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作为我省第一批试点单位,在今年推开改革试点工作;全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在明年全面推开。
目前,《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系统实施方案及单项配套制度的“1+8”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相关文件已经下发,形成了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框架。我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改革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具体的变化是什么,省司改办负责同志,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问题一:这些年,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了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
回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和不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在司法权运行机制方面,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问题日趋严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法官、检察官按行政职级管理,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导致基层法官、检察官行政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人才流失严重。在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办案法官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消耗在辅助性事务上,严重制约了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现有的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制,不仅与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不相适应,也使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地方干扰。要解决这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必须在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只有抓好这4项基础性、突破性改革,才能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基础。
问题二:“1+8”制度体系的内容有哪些,我省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有哪些内容?
回答:我省司法体制改革“1+8”制度体系,主要包括9个文件。“1”是指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这是个抓总的文件,内容包括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主要改革任务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司法人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建立稳定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制度、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及职业保障制度等七个方面。“8”包括“3+5”两个部分:“3”是指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省公安厅制定的改革指导意见,“5”是指机构编制统一管理、财物上划、债务清偿、干部管理、书记员管理等五项配套制度。这个“1+8”制度体系,形象一点说就像一把伞,“1”就像伞柄,“8”就像伞骨,柄立而伞开;“1”就是纲,“8”就是目,纲举而目张。
问题三: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据我了解主要体现在如何放权,如何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根据改革方案,我省将会从哪些方面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回答:完善司法责任制,就是要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和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我省试点方案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实施“六权治本”结合起来,与净化政治生态结合起来,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是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二是对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四是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问题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这次司法改革的核心,这方面我省会有哪些举措?
回答: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就是要让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分工协作的司法团队,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司法权的高效运行。其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按照工作特点和履职要求,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二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关系到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我省法官、检察官的首次遴选要保持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0%左右,凡是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制定遴选法官、检察官考核考试办法,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和实际办案能力、经验、技巧。三是做好司法人员的过渡、转岗、分流工作。将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进行分流,即双向选择,自愿退出一批;竞争上岗,淘汰一批;内部调整,调出一批;多措并举,过渡一批。
问题五:按照改革的设计,今后进入法官检察官的门槛更高了,他们肩负的责任也更重了,那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这个群体在职业保障、激励机制方面会有哪些变化呢?
回答:我省试点方案中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包括等级晋升、薪酬待遇、履职保障、延迟退休等制度。其中有三点需要强调一下:一是在等级晋升上,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晋升在改革后要与薪酬挂钩,并与行政职务脱钩,这是法官、检察官待遇提高的重要基础。二是在薪酬制度上,具体的标准由人社部负责制定。在改革试点期间,我们准备采用工资加办案补贴或岗位津贴的模式来制定薪酬制度,其中办案补贴同办案数量和质量挂钩,确保薪酬分配向一线法官、检察官倾斜。三是在履职保障上,我省已根据中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实施细则。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出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按照改革方案,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将改革省级统一管理,那改革后的市县法检两院与同级党委的关系有哪些变化呢?
回答: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市县法院、检察院与同级党委的关系,要坚持“三变三不变”。具体讲就是,人员管理体制变了,但是党组织关系不变,市、县两级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同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财务管理体制变了,但是党委政法委领导统筹政法工作的职能不变,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正职仍担任同级党委政法委委员;司法责任制变了,但是司法机关维护地方稳定、服务一方百姓的职责不变。
问题七:与其他省份不同,我省司法人员超编情况在一些市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又存在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司法人员“补不上、留不住”的问题,改革在这两方面会有怎样的设想和考虑?
回答:解决人员超编问题,我们的办法是:市县法院、检察院机关、派出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全部上划省级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全部上划,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不予上划;未上划的人员继续由原渠道发放工资待遇,不符合政策违规进入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由地方党政机关妥善安置。对于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存在的司法人员“边补员、边流失”,“补不上、留不住”的情况,我们将解决基层司法队伍不稳定问题作为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建立特殊扶持政策,确保这些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重点是改进法官、检察官招录工作,招录对象更多地向当地户籍人员倾斜;积极探索向基层法官、检察官倾斜的待遇保障机制,岗位津贴标准适当向基层倾斜;建立省、市两级法官、检察官赴基层任职制度,原则上省、市两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在基层服务不应少于3年。
问题八:改革最难的可能是人员的安置问题,对于改革后没有进入员额的现任法官、检察官,我们将会如何安置,怎么保障他们的利益?
回答:按照员额比例,改革后将有超过一半的现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进入员额。对一时不能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的现任法官、检察官,我们将保留其法律职务、现有等级和相关待遇,但不占用法官、检察官员额,可转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自愿选择转岗为司法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等级亦不再晋升,如以后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级别和时间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