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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三) ——不作为案件裁判及一并审理 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在审理和裁判上有其自身特点,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公布后,对此类案件又有了新的补充规定,列举如下: 一、一般不作为案件审理和裁判: 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在被告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以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为必要前提,被告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被告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原告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被告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被告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中,不以原告曾经向被告提出保护申请为诉讼条件。 二、行政协议类不作为案件: 行政协议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对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按民事法律规范中诉讼时效制度处理;二是原告对被告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因此,对于行政协议类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参照诉讼时效办理。对此类不作为案件审理,可以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法院可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行政给付类不作为案件: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审理期间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一、三类案件,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一并审理”类案件特指《行政诉讼法》第61条1款规定案件“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一并审理”类案件,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是否准许由审理法院决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二、“一并审理”类案件审理和裁判: 1、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行政裁决类案件除外),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4、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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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理解与运用(三)
——不作为案件裁判及一并审理
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在审理和裁判上有其自身特点,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公布后,对此类案件又有了新的补充规定,列举如下:
一、一般不作为案件审理和裁判:
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在被告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中,以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为必要前提,被告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被告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原告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被告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被告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中,不以原告曾经向被告提出保护申请为诉讼条件。
二、行政协议类不作为案件:
行政协议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对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按民事法律规范中诉讼时效制度处理;二是原告对被告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因此,对于行政协议类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参照诉讼时效办理。对此类不作为案件审理,可以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法院可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行政给付类不作为案件: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审理期间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一、三类案件,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一并审理”类案件特指《行政诉讼法》第61条1款规定案件“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一并审理”类案件,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是否准许由审理法院决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二、“一并审理”类案件审理和裁判:
1、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行政裁决类案件除外),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4、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