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5-2 16:30:32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9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出国签约未成  缔约过失赔偿
案情                                                                           
    原告纪某,男,50岁,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职工。
    被告胜利油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05年6月21日,原告与顺义公司签订聘用合同1份,合同约定:顺义公司同意聘用原告作为钻井液用非渗透抗压处理剂(KSY)现场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原告接受聘用;顺义公司聘用原告月薪为5000元,一月一次性支付,每月支付通讯费100元,与佣金一并支付;本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终止。2005年8月16日至18日,被告得知原告为钻井液用非渗透抗压处理剂方面的专家,即与原告基本达成应聘协议,约定被告到阿塞拜疆工程打井,聘用期为1年,月薪12500元。在被告要求下,原告辞退了顺义公司的工作,并到公安机关办理了出国护照,办理护照花费295元。2005年8月22日,被告告知原告国外打井任务取消,不能签订聘用合同,无奈原告欲再到顺义公司工作,对方拒绝,因而失去了与顺义公司的工作,又未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为此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3535元。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申请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该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承认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要求的数额太高,只承认直接损失,同时认为责任是双方的,原告在此事上也有责任,认为被告责任在于找到原告,使其失去了原本有的工作,认为被告没有完全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3535元,其中工资损失为4个月13天,计工资损失为22905元,办理护照花费295元及利息损失630元。被告称并未与原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原告单方书写,合同未经双方签字认可;原告辞去其他工作是被告在招聘简章里的条件,办理护照是出国条件;况且被告招聘出国人员要求熟练使用英语,而原告英语不好不适合国外的工作。      
【审理】
    依据原告提供的与顺义公司的聘用合同,可以证实在原告曾于2005年6月21日与顺义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并已实际在顺义公司上班,同时证实月薪收入为5000元、通讯费100元,依据原告提供的事情经过的书面证据,及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陈述,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确实达成过聘用合同,而因被告的原因未达成聘用合同,致使原告失去在顺义公司的工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原告失去顺义公司工作后,需要重新找工作,找工作的期限以两个月为宜,该期间的工资损失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而按照顺义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损失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工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工资损失中通讯费,因该费用与其业务有直接联系,故该项费用,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办理护照的损失295元系因被告的行为而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9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951元,原告负担527元、被告负担424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依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或者虽已成立,但国灰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本案的纪某与被告正是在聘用合同的订立阶段,被告已明知原告在顺义公司工作,同时,被告所需的人才正是钻井方面的专家,也就是说纪某是符合其聘用要求的,但此事的合同并未成立。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先合同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被告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事实上,被告在国外的工程发生了变化,计划取消了,也可能是其他客观原因,而这些客观原因与原告本身没有关系。不仅如此,原告不仅做出了辞职的决定,同时也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出国的相关手续,这也是在被告的要求之下,只所以这样,在原告的心里是确信能够到国外去打井的。3、另一方的依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依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依赖。纪某不仅因此而失去了原有的聘任工作,而且为此而做了相关的准备。付出了一些代价。后因被告告知不能去国外打工时,该损失得不到补偿,这里的损失应该包括两项:一是财产的直接损失(积极损失);二是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失(如履约收益)。原告纪某的损失就是在不能从事工作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第三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7、无权代理。事实上被告违反的是第4条。从本案来看,被告对原告确实有不诚信的行为,与原告草签了合同,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已经是相当确实了,这样的情况下,原告信以为真,且在出国以前,与被告签订合同需要两个前提,一个是辞职,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同时会产生一些损失;另一个办理护照,做好出国前的准备,而去哪一个国家如何办理护照,均应在被告指示下进行的。最后,两个前提条件原告都做到了,而被告却答复任务取消不能去,在此之前,被告并未提出说要求原告懂英语,而这只能作为被告为了与原告解除合同的借口而已。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依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而言: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3)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时,也应赔偿其实际财产损失。由此,应赔偿原告多少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有好几种观点,有的主张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的情况,原告其人本身是已经退休的职工,他在从事第二职业,这就是说其聘任的这八个月的情况,每月5000元,因此说。那么被告应赔偿原告多少呢?这个问题就应该与原告的损失相当,如果来确定这个数额,是一个量的问题,合议庭认为,如果赔偿原告此后未与信义公司履行完合同的时间的费用,偏高,最后,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认为原告找工作应给予两个月的时间,那么这两个月就应该认为是原告的损失,故应支付原告10000元的经济损失。
    有人提出来,原被告拟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故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首先作出裁决,合同法上第四十三条所指的合同应该不包括劳动合同,而本案争议的是劳务合同,是否能够适用,值得商榷,按照此条进行判决应属正确,但也留下了很多思考。
    由此,法院判决得比较公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