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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26 15:55:04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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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参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      签发人:赖金泉          2008年10月
『编者按』 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劳动伤害赔偿问题一直成为争议较大、处理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司法实务中各法院对一些具体的,类似的问题认识不一,处理各异。为此,市中院民三庭组织力量就有关问题深入调研,提出了解答意见进行了认真充分地讨论,民三庭还到相关院校、劳动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多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和《审理劳动伤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稿。,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两个解答意见,现予以刊发,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
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的房屋予以重建或改建、扩建的,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对房屋拆除后重建的,重建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改建、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添附的,房屋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添附部分的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考依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
二、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主张家庭共有的,如何处理?
答:一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另一方主张其他家庭成员对房屋享有共有权提供了相关证据,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向受诉法院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对该争议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析产诉讼。(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三、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能否进行分割?
答:可以进行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对方予以经济补偿。(参考依据:《婚姻法》第17条,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
【相关专题:经济适用房分割 (5/2)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的单位房改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的单位房改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个人财产的除外。(参考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五、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方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除外。(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物权法》第9条、17条、19条)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相关专题:房屋分割 (67/60)
答:一方婚前支付的款项为个人财产,婚后偿还的按揭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登记、交付、还贷等情况,区分处理:
(一)已办理产权登记的
1、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分割给登记方所有,给对方予以经济补偿;
2、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1、房屋已交付的,明确占有、使用以及办理物权登记的权利人;
2、房屋未交付的,明确取得产权的期待权人。
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或已进行产权预告登记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取得产权的期待权。
(二)房屋尚未偿还贷款的,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一般应负担清偿贷款的义务。
(三)房屋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鉴定。
(四)增值(贬值)部分的处理。增值(贬值)部分按购房总价的比例确定,属个人财产支付部分的增值(贬值)归个人享有(负担);属共同财产支付部分的增值(贬值)归双方享有(负担)。
(参考依据:《物权法》第9条、17条,《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
七、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共同在农村建造的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将房屋分割给农村居民一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如房屋建筑面积较大,一方或双方要求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不减损房屋价值,对生产生活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参考依据:《物权法》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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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及其他安置利益能否进行分割?
答: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安置房及安置利益等属于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或利益,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参考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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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夫妻共有房屋被征收后,所安置的土地如何进行分割?
答:安置土地为国有土地且面积较大的,可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如果土地面积过小,不宜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一方,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
安置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可将该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双方均是或均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照前款处理。(参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10条,《物权法》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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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单元房时如何进行分割?
答:原则上将房屋产权判归一方,由取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独栋房屋能够进行实物分割且分割不会对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妨碍双方生活居住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单元房的实物分割应当从严慎重掌握。双方确无其他房屋居住,分割后对各自生活居住没哟干扰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参考依据:《物权法》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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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答:区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已有生效文书决定要拆除的,不予处理;
2、离婚诉讼中补办了合法批准手续的,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3、既未明确是否拆除也未明确能否补办合法批准手续的,对占有、使用面积进行划分,不进行产权或价值分割;
4、离婚后补办合法批准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参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59条,《物权法》第64条、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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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应区分取得的时候,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方法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处理时,可由一方享有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给对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依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
十三、夫妻离婚后又复婚,原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专题:住房公积金分割 (18/10)
答:夫妻离婚后又复婚,系重新缔结婚姻关系,并不是原有婚姻关系的延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原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为各方的婚前财产。(参考依据:民法、婚姻法理论)
十四、离婚诉讼中,一方申请对夫妻共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采取保全措施的如何处理?
答: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可申请对夫妻共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采取保全措施。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慎重。确实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不妨碍有价证券的正常交易,避免因保全不当增加有价证券的交易风险。实践中,可采取只冻结资金账户、有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资金可以转入但不能取出等灵活的方式进行保全。(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92条)
十五、对夫妻共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如何进行分割?
答: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比例分割。一方或双方坚持要进行价值分割的,可以进行价值分割。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当日有价证券交易的收盘确定价值。法庭辩论终结当日休市的,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16条)
十六、他人为夫或妻投保,并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指定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保险合同的收益人享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考依据:《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22条、第60条第一款、第63条,《婚姻法》第18条)
十七、军人因转业所得的费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军人的抚恤金和因残疾补助费以及因患病获得的补偿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转业费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处理。(参考依据:《婚姻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14条)
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企业破产安置费、买断工龄所得、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经济补偿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关于军人安置费的规定处理。
【相关专题:买断工龄款分割 (19/12)
十九、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仅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为共同债务的可以认定。对一方主张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的,经审查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共同债务的,可以认定。既无充分证据予以认定,也无充分证据否认的,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
二十、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为离婚,后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原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该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答:这是一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协议不生效。诉讼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参考依据:《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民法通则》第62条)
【相关专题:离婚协议效力 (51/18)
二十一、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主张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能否支持?
答:该项财产虽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参考依据: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登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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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将财产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能否准许?
答:经审查,确属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准许。(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二十三、一方只起诉离婚,未提出财产分割和解决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的,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牵连之诉,应当一并审理。但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只处理婚姻关系,不要钱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仅对是否离婚进行审理。如果另一方答辩不同意离婚或主张应当进行财产分割并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应当一并审理。(参考依据:民事诉讼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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