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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鉴定意见的救济性介入
2014-12-23 0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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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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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鉴定意见的救济性介入 李军
——专门代理此项业务之推广介绍
司法鉴定意见,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谓一鉴定乾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鉴于此,也鉴于本人有能力承担此项业务的基础上,本人决定从今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一项全新的律师业务:针对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意见而又找不到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出庭, 专门质疑鉴定意见及其鉴定人(尤其是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将鉴定意见不当之处呈现给法庭,以帮助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以下是详细的介绍,有兴趣者请耐心看完。
一、受案范围和介入方式
1、医疗纠纷案件受案范围: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对过错程度(过错参与度)不服的,接受患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出庭,专门针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组织、构建攻防策略及其庭审实施。
2、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服各类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类鉴定意见的,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专门针对出庭鉴定人组织、构建攻防策略及其庭审实施。
以上业务,即可接受案件承办律师委托或推介,也可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对已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希望与律师同行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优势互补,辅助主办律师。
二、为什么要推出这项业务
有人或许会有疑问,质疑鉴定意见及鉴定人,不应当是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及其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的工作吗?还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来对付鉴定意见吗?问的好!这部分就是解决此疑惑的,下面我将详述推出这项业务的理由。
1、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有质证之责,但因跨专业而心有余力不足。多数难以完成这项任务。相信委托人也能理解,律师的专业是法律及诉讼经验。现实是大多数律师不熟悉医学、法医学业务,隔行如隔山。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多数在法庭上仅能就鉴定程序或鉴定人资质问题提出质疑,可能无力也不敢触及具体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所依赖的医学、法医学等技术层面这些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关键因素。我这样说绝非有其他意思,术业有专攻,没有人全知全能。我也坦诚,别的律师擅长的业务我可能一窍不通,如证券类。
2、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的优劣分析。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上,正式的称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此就将其统称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庭的优势在于:他们是鉴定事项所涉领域内的专家,既有相应的学术经历,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法庭上,专家证人能够针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一针见血指出其不当之处。而且,专家证人的身份一旦通过法庭验证,其观点通常容易获得法庭认可,尤其是国内甚至国际公认的权威型专家,如李昌珏先生。
专家证人的劣势在于,其在法庭上处于一种被动的态势。所谓被动,指的就是通常情况下是被问者,而不是主动询问者。主动询问者是原、被告及法官。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这一方,首先对专家证人发动询问。问什么,专家证人就答什么。专家证人答什么就取决于申请方发问的内容,如果事先沟通不够或有某些方面的欠缺的话,庭审时就很难全面展开、条分缕析。如果不能全面深入展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并且把关键点给做实套牢的话,就有可能被对方通过反问(包括法官的询问)来抵销一部分效果,难以达到彻底否定鉴定意见或某一个鉴定意见的目的(此处排除法外因素,假定法庭是相对公正的)。
专家证人的劣势还在于,不懂法律及程序,不懂法庭盘问艺术。美国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判例,无一不是律师创造的,而不是专家证人。这充分说明法庭上律师是主导者,专家是辅助人。有专业技术,但不懂得如何问、如何答,问什么、答什么,不懂得如何扩大战果,不懂得何时该停止发问等实战技能的话,仍然有很大可能达不到专家证人出庭的效果,或者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律师和专家证人的配合就显得相当重要。但是,实践中往往缺乏这一点或做的不够。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国内还没有擅长专门出庭作证的专家人才。这一点与李昌珏无法相提并论。
聘请专家证人还有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就是通常情况下申请专家出庭不太容易。多数专家还不太习惯于法庭上的诉讼活动,越是权威越不轻易出庭。因此,找到符合条件的专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符合条件的专家会否答应出庭,是个未知数。换言之,一般人要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不是件容易的事。
3、为什么我敢于接手这样的业务?专家的领域,我作为一个律师有什么能力去接办?相信,这是大多数人都会有的质问。本人绝不是全知全能,但我相信勤能补拙,笨小孩郭靖最终也炼成了降龙十八掌。关键在于勤学苦练,积累并善于总结经验。一直以来,我的业务里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到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类司法鉴定或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多年来,便总结不了不少这方面的经验,更了解了许多医学科学知识。尽管,我绝不敢自诩是医学专家或法医学专家,但对于这些司法鉴定,包括鉴定过程、鉴定技术等,我还是自诩比较熟悉。知道其切入点在哪,知道如何攻破鉴定意见中的不足之处,知道如何设计法庭盘问鉴定人的问题,知道如何让鉴定人陷入自相矛盾,知道如何趁势放大、追击鉴定人回答中出现的错误,知道如何让鉴定人承认鉴定不足之处。
总结来说,我既熟知所涉案件的法律及诉讼程序,又对案件所涉医学、法医学领域略知一二,且经验丰富。另,作为律师,我是以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出庭,没有任何障碍,又可享有专家证人所不能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4、为什么推出这项业务?决定推出这项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利用自己的专长为遭遇不利鉴定意见的当事人维护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二是让自己尽快地走上专业化道路,不再做什么案子都接却没有一行称得上精通的律师。
三、接受委托程序
1、要求介入时间不少于开庭前十天。
2、有意向者联系本人后,要先将病案材料、鉴定意见毫无保留地发送给本人;接受材料后,三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方式视情况不同,可以到所签约,也可以采用电子签约方式。
4、委托费用及其支付方式:面谈或电话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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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鉴定意见的救济性介入 李军
——专门代理此项业务之推广介绍
司法鉴定意见,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谓一鉴定乾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鉴于此,也鉴于本人有能力承担此项业务的基础上,本人决定从今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一项全新的律师业务:针对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意见而又找不到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出庭, 专门质疑鉴定意见及其鉴定人(尤其是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将鉴定意见不当之处呈现给法庭,以帮助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以下是详细的介绍,有兴趣者请耐心看完。
一、受案范围和介入方式
1、医疗纠纷案件受案范围: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对过错程度(过错参与度)不服的,接受患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出庭,专门针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组织、构建攻防策略及其庭审实施。
2、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服各类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类鉴定意见的,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专门针对出庭鉴定人组织、构建攻防策略及其庭审实施。
以上业务,即可接受案件承办律师委托或推介,也可接受当事人直接委托。对已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希望与律师同行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优势互补,辅助主办律师。
二、为什么要推出这项业务
有人或许会有疑问,质疑鉴定意见及鉴定人,不应当是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及其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的工作吗?还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来对付鉴定意见吗?问的好!这部分就是解决此疑惑的,下面我将详述推出这项业务的理由。
1、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有质证之责,但因跨专业而心有余力不足。多数难以完成这项任务。相信委托人也能理解,律师的专业是法律及诉讼经验。现实是大多数律师不熟悉医学、法医学业务,隔行如隔山。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多数在法庭上仅能就鉴定程序或鉴定人资质问题提出质疑,可能无力也不敢触及具体的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所依赖的医学、法医学等技术层面这些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关键因素。我这样说绝非有其他意思,术业有专攻,没有人全知全能。我也坦诚,别的律师擅长的业务我可能一窍不通,如证券类。
2、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的优劣分析。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上,正式的称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此就将其统称专家辅助人或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庭的优势在于:他们是鉴定事项所涉领域内的专家,既有相应的学术经历,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法庭上,专家证人能够针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一针见血指出其不当之处。而且,专家证人的身份一旦通过法庭验证,其观点通常容易获得法庭认可,尤其是国内甚至国际公认的权威型专家,如李昌珏先生。
专家证人的劣势在于,其在法庭上处于一种被动的态势。所谓被动,指的就是通常情况下是被问者,而不是主动询问者。主动询问者是原、被告及法官。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这一方,首先对专家证人发动询问。问什么,专家证人就答什么。专家证人答什么就取决于申请方发问的内容,如果事先沟通不够或有某些方面的欠缺的话,庭审时就很难全面展开、条分缕析。如果不能全面深入展示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并且把关键点给做实套牢的话,就有可能被对方通过反问(包括法官的询问)来抵销一部分效果,难以达到彻底否定鉴定意见或某一个鉴定意见的目的(此处排除法外因素,假定法庭是相对公正的)。
专家证人的劣势还在于,不懂法律及程序,不懂法庭盘问艺术。美国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判例,无一不是律师创造的,而不是专家证人。这充分说明法庭上律师是主导者,专家是辅助人。有专业技术,但不懂得如何问、如何答,问什么、答什么,不懂得如何扩大战果,不懂得何时该停止发问等实战技能的话,仍然有很大可能达不到专家证人出庭的效果,或者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律师和专家证人的配合就显得相当重要。但是,实践中往往缺乏这一点或做的不够。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国内还没有擅长专门出庭作证的专家人才。这一点与李昌珏无法相提并论。
聘请专家证人还有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就是通常情况下申请专家出庭不太容易。多数专家还不太习惯于法庭上的诉讼活动,越是权威越不轻易出庭。因此,找到符合条件的专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符合条件的专家会否答应出庭,是个未知数。换言之,一般人要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不是件容易的事。
3、为什么我敢于接手这样的业务?专家的领域,我作为一个律师有什么能力去接办?相信,这是大多数人都会有的质问。本人绝不是全知全能,但我相信勤能补拙,笨小孩郭靖最终也炼成了降龙十八掌。关键在于勤学苦练,积累并善于总结经验。一直以来,我的业务里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到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类司法鉴定或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多年来,便总结不了不少这方面的经验,更了解了许多医学科学知识。尽管,我绝不敢自诩是医学专家或法医学专家,但对于这些司法鉴定,包括鉴定过程、鉴定技术等,我还是自诩比较熟悉。知道其切入点在哪,知道如何攻破鉴定意见中的不足之处,知道如何设计法庭盘问鉴定人的问题,知道如何让鉴定人陷入自相矛盾,知道如何趁势放大、追击鉴定人回答中出现的错误,知道如何让鉴定人承认鉴定不足之处。
总结来说,我既熟知所涉案件的法律及诉讼程序,又对案件所涉医学、法医学领域略知一二,且经验丰富。另,作为律师,我是以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出庭,没有任何障碍,又可享有专家证人所不能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4、为什么推出这项业务?决定推出这项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利用自己的专长为遭遇不利鉴定意见的当事人维护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二是让自己尽快地走上专业化道路,不再做什么案子都接却没有一行称得上精通的律师。
三、接受委托程序
1、要求介入时间不少于开庭前十天。
2、有意向者联系本人后,要先将病案材料、鉴定意见毫无保留地发送给本人;接受材料后,三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方式视情况不同,可以到所签约,也可以采用电子签约方式。
4、委托费用及其支付方式:面谈或电话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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