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2-8 15:56: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08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汽车公司销售顾问“代收”购车款不入账如何定性 王玉涛
  一、案情
  陈某某系河池市一汽车公司销售顾问。2013年12月21日收到公司客户覃某某交来的购车预付款60135元后,未按规定将该款上交公司财务,而是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公司多次催收他才于2014年1月12日前分两次归还公司20500元,剩余39635元至今未还。
  庭审时候,陈某某称因为欠债被逼太急,情急之下他只好挪用该款还债,想过后再慢慢归还公司。
  二、分歧
  关于本案定性,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上,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2.客观要要件上,职务侵占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主体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4.主观要件上,职务侵占罪罪过形式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是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是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1.客体上,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2.客观上,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行为。3.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4.主观要件为故意。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相似之处:1.两罪名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客观上都利用了职务之便利。
  但是,这两个罪名有在构成要件上有明显的不同之处:1.二罪名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使用权;2.两罪名侵犯的对象也是不同的,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任何财物,但是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资金;3.客观表现也不同。挪用资金罪客观要件上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是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是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是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但是职务侵占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单位财物占为己有。4.罪名的主观故意也不同:职务侵占罪重在“占为己有”,没有归还意思,但是挪用资金重在“暂时使用,主观上有归还的意思”。
  回归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是公司工作人员,也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是被告人陈某某挪用的是否是公司的资金呢?笔者看来,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的销售顾问,以公司的名义代收购车款,客户理所当然把被告人陈某某认为陈某某收款行为就是公司的收款行为,在民事上是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被告人陈某某收款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所以,自该款进入被告人陈某某账户上后该款就是公司的资金。所以,陈某某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被告人陈某某是占位己有还是暂时挪用呢?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可以看出,他是想挪用该款解决被追债紧急情况,他没有要占有的意思。再次,客观上,被告人陈某某挪用该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不属于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是非法活动的情形。
  本案挪用资金数额是如何认定呢?笔者看来,挪用资金数额不是以被告人陈某某挪用的全部数额60135元为准,而是以被告人陈某某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实际资金数额为准。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数额是39635元。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