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30 08:44: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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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五中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郝绍彬 肖风云)  参加小学组织的运动会,在赛前练习跳绳时不慎摔伤,学生、学校如何分担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学校因未尽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10周岁的周宇(化名)系渝中区某小学在校学生。2014年4月5日,周宇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赛前跳长绳练习时,因提前起跳、提前落地,导致双脚被绳子绊住,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天。
  后经鉴定,周宇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
  协商无果,周宇将学校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80412.31元。
  庭审中,双方对自己是否已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为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跳绳比赛并无不当。但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案中,学校应当意识到学生集体跳绳可能有摔倒的危险,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但其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在旁边保护,导致周宇被绳子绊倒后摔伤,学校应对周宇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周宇作为一名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常理应当掌握跳绳这一简单体育运动的技巧,并对可能会被绊倒的风险有清楚认识,其跳绳时未掌握好起跳时机,且动作不规范、身体不协调,导致脚被绳子绊倒而摔倒。故周宇自己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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