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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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提存在债权人和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负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同样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合同权利,同时为了减轻提存部门的保管费用,在这里,规定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债权人在接到债务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领取提存物,如果在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债权人丧失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该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郑小敏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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