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4: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举个例子,甲房地产商在地下铺设油管线需要通过某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该土地已发包给乙,这时,该集体在没有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与甲房地商签订地役权合同。于是,乙以该集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实践中类似这样的纠纷很多。
      ●条文解读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