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3: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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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投资指令权和报告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有依法拒绝执行的权利。依照前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同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也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为了实现有效地监督,应当赋予基金托管人相应的监督手段。因此,本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有依法拒绝执行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的法定条件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并且尚未依据交易程序生效。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则基金托管人不得行使拒绝执行权,而应按规定办理清算、交割。
      二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指令负有通知义务和报告义务。为便于及时纠正错误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应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这两项义务,特别是报告义务。违反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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