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56: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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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释义】 本条是对董事兼任经理的规定。
    与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不同,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集体议事并做出决定的机构,董事会的成员一董事只能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而不具有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个人的公司业务执行权。为了保证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我国很多公司实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做法,以此赋予董事个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的权力。因此。本条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做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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