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44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关联法规《公司法》第173-180条《合同法》第9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4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19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